(2015)浑民一初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民一初字第725号起诉人:徐某某,女,1964年4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延吉市白河镇。起诉人徐某某向本院递交民事起诉书,诉请与王某某离婚。但本院收到起诉材料至今,多次电话通知王某某应诉,王某某均为到庭应诉,而起诉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告有效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完成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起诉人徐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玉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佳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