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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郾民初字第0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田运玲、杨猛莹与被告杨卫民、杨跃民、杨荣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运玲,杨猛莹,杨卫民,杨跃民,杨荣,杨双平,侯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1121号原告田运玲。原告杨猛莹。委托代理人闫军胜,郾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杨卫民。被告杨跃民。被告杨荣。被告杨双平。被告侯央。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运玲、杨猛莹与被告杨卫民、杨跃民、杨荣、杨双平、侯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田运玲、杨猛莹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运玲、杨猛莹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运玲、杨猛莹撤回对被告杨卫民、杨跃民、杨荣、杨双平、侯央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田运玲、杨猛莹负担。审 判 长  张 昊审 判 员  叶亚奇人民陪审员  罗国庆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罗春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