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胡博申请执行毕磊未履行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博,毕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326号申请执行人胡博,男,汉族,1979年1月31日生,住开封市龙亭区。被执行人毕磊,男,汉族,1977年3月20日生,住开封市金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督字第2号支付令,被执行人毕磊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毕磊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 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楷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