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法民初字第04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韩承芳与被告重庆长寿古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承芳,重庆长寿古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4808号原告韩承芳,女,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溪县江南镇红卫村1组17号,公民身份号码512528198107072760。委托代理人殷嘉永,重庆市长寿区渡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长寿古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桃源西四路1号106幢,组织机构代码56161379-8。法定代表人李陈,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梁伟,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承芳诉被告重庆长寿古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承芳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承芳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承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韩承芳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许武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