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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青山执字第00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互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黄平阳、何刚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互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黄平阳,何刚,十堰市翱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执字第00460号申请执行人互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现代梅竹园112栋会所2号。法定代表人胡电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成厚,湖北华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田庆亮,湖北华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黄平阳,十堰市翱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被执行人何刚,十堰市翱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被执行人十堰市翱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高忠叙,该公司董事长。关于互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黄平阳、何刚、十堰市翱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的(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0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平阳、何刚、十堰市翱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黄平阳向申请执行人互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500万元,并以每月1.866%的利率向其支付利息171050元(从2015年4月7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2、被执行人黄平阳向申请执行人互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按每月2%的利率支付利息(从2015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被执行人黄平阳向申请执行人互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从2014年11月11日起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每日按0.175‰向申请执行人互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金);4、被执行人何刚、十堰市翱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5、被执行人黄平阳、何刚、十堰市翱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案件诉讼费24,135元、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50,000元、案件执行费53,635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另查,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2014)鄂青山民保字第0002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为申请执行人互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担保的案外人胡陆平、李小戈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F、天下欧景园509栋2单元1-2层的房屋(房产证号:武房权证黄字第××号)一套。因该案判决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已胜诉,应予解除查封。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平阳、何刚、十堰市翱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303,82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依法解除对申请执行人互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坐落于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F、天下欧景园509栋2单元1-2层(房产证号:武房权证黄字第××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祥新审判员  任国义审判员  王武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廖福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