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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天民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广元市朝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元市朝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天民初字第701号原告广元市朝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场镇军师街。法定代表人刘俊,系该社理事长。被告周顺,男,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元市朝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周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外出务,工地址不明确,不能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元市朝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广元市朝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杨丽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