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罗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339号原告:李某某,女,1987年7月12日生,云南省永平县人。委托代理人:张荣兴,云南江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罗某某,男,1985年10月20日生,云南省永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 芸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马建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