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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民初字第02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殷来大与丹阳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02558号原告殷来大。被告丹阳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司徒镇东风村。法定代表人庄晓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殷来大与被告丹阳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殷来大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来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徐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