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栾瑞乾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栾瑞乾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762号罪犯栾瑞乾,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2002)烟刑二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栾瑞乾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2年11月19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五年九月二十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鲁刑执字第0590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刑期自2005年9月20日至2025年3月19日止);二○○九年一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09)枣刑执字第183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本院作出(2010)枣刑执字第1982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一二年��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912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一四年五月十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047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栾瑞乾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被监狱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栾瑞乾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一贯遵守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2月至2015年5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栾瑞乾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栾瑞乾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栾瑞乾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9月20日起至2018年4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