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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兵二刑执字第00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马进步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进步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兵二刑执字第00953号罪犯马进步,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乌鲁克垦区三十三团,汉族,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乌鲁克监狱二监区服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2013)乌垦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进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12年11月8日至2016年11月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7月1日由第二师看守所转入乌鲁克监狱服刑。执行机关乌鲁克监狱因罪犯马进步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8月23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并对该案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日在乌鲁克监狱二监区开庭审理,第二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光明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乌鲁克监狱指派干警邢杰、陈瑞出庭提请减刑意见。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理由和意见:该犯在2014年上半年至2015年上半年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自觉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一年二个月。第二师人民检察院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报减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马进步在2014年上半年至2015年上半年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平均成绩思想83分、文化84分、技术87分;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马进步自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共计考核18个月,获月改造积极分子18次,记功2次,表扬2次,共获奖分186.5分,出勤100%,工效119%,连续3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马进步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进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玉荣审 判 员  余厚新代理审判员  于新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朱晓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