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麻城行非审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张健国、张志英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非诉审查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行非审字第00169号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黄立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吕品。被执行人张建国,男。被执行人张志英,女。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麻卫计征字(2014)第13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麻卫计征字(2014)第13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一条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张建国、张志英征收社会抚养费31668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麻卫计征字(2014)第13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麻卫计征字(2014)第13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章广军审 判 员 程鸿生审 判 员 董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占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