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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杨秀昌与抚顺市高山路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昌,抚顺市高山路石油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939号原告李秀昌,男,196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顺城区。被告抚顺市高山路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顺城区高山路50号。法定代表人佐广录,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昌诉被告抚顺市高山路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昌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秀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凌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孙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