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恩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恩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774号罪犯张恩建,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四年四月八日作出(2003)枣刑二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恩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六年六月六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06)鲁刑执字第062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06年6月6日至2025年12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为五年;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九日,本院作出(2008)枣刑执字第13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0)枣刑执字第153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本院做出(2012)枣刑执字第3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做出(2014)枣刑执字第40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张恩建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二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被评为2014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恩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9月至2015年5月,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2014年1月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5年5月被评为2014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张恩建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恩建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恩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6月6日至2017年1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