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刑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石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刑初字第290号公诉机关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某某,男,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永吉县。2014年9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其居住地候审。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一刑诉(2015)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长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25日15时许,被害人王某到秦皇岛市海港区某某旅馆内嫖娼,将随身携带的黑色背包放在旅店西屋桌子上,在被害人王某与王甲某发生性关系时,王甲某故意搂紧被害人,让被害人无法回头,被告人石某某趁机从被害人王某包内盗窃现金人民币132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指控的事实有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王甲某的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请求对被告人石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石某某伙同王甲某(已判决)等人在秦皇岛市海港区某某的平房内,经事先预谋,由王甲某提供卖淫服务、由被告人石某某在王甲某与被害人王某发生性关系时,趁机在窗外通过窗户盗取被害人王某放在窗边桌子上的背包内人民币13200元。另查明,被告人石某某于2014年9月24日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2年8月25日15时左右自己被带到某某的平房内,屋子中间有一张床,窗户下面有一张桌子,窗户被窗帘拉着,但窗户右下角没有玻璃。自己把衣服和背包都放在桌子上,和年轻女子发生性关系时,听到开门声,回头看见一双手在翻自己的背包,还用衣服把自己的包给盖上,这时,年轻女子发现自己回头,就用双手用力抱着自己的头部。自己走后发现背包里少了13200元。后来自己发现那个卖淫女后,她让自己不要报警并叫来两个女的,帮那个卖淫女劝自己不要报警。并辨认出王甲某就是与自己发生关系的卖淫女。证人王甲某的证言证明,老板小某的二姨夫对自己讲,卖淫的时候把���人带到一个设计好的房间,房间里只有一张床和一张桌子,桌子放在窗户下面,窗户没有玻璃拉着一个布帘,卖淫的时候将客人的衣服物品放到桌子上,然后二姨夫他们动手偷的时候,自己的任务是抱着客人别让他发现就行,并说按照15%给自己提成。2012年8月25日15时左右,二姨夫安排自己与一名男子发生性关系,嫖客把挎包放在窗子下的桌子上,自己按照约定紧紧搂着嫖客的脖子,嫖客发现有人,下地把挎包拿走。后自己听其他人说二姨夫从和自己发生关系的嫖客身上弄了12000元。自己被嫖客发现后,打电话找小某,小某和一个人过来劝那个嫖客别报警,那个人还是报警了。并辨认出被告人石某某就是“二姨夫”。(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了盗窃现场的基本情况。(4)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石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及无前科劣迹。(5)刑事判决书证明,王甲某因上述犯罪事实已被判刑,被盗赃款在案发后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王某。(6)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石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7)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自己在某某店兑了一家旅馆,2012年8月25日15时左右,经自己和王甲某事先商量后,在王甲某和一男子发生性关系时,其从房间的小窗户把手伸进去从客人放在桌子上的包里偷的上述钱款。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石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石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等情节,故对被告人石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秋菊人民陪审员 孙 友人民陪审员 迟广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彭 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