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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靖执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甘肃省永靖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申请曾富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省永靖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曾富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靖执字第246号申请执行人甘肃省永靖县建筑工程总公司被执行人曾富堂,男,汉族,生于1973年3月18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永靖民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曾富堂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主要财产在甘肃省景泰县辖区内,故将本案委托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行,申请人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2015)永民初字第0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刘电宏审判员 :罗万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孔维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