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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汉洲与彭细惠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汉洲,彭细惠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809号原告:张汉洲。委托代理人:张广仁。被告:彭细惠。委托代理人:周国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汉洲诉被告彭细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汉洲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汉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汉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汉洲负担(已付)。审判员  柳洪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孟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