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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商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与黄建春、蒋亚飞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黄建春,蒋亚飞,江苏隆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商初字第27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太滆西路106号。负责人孙国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沈钰妹、华翡翡,江苏九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建春。被告蒋亚飞。被告江苏隆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北大街29-1502。法定代表人唐敏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宜兴支行)与被告黄建春、蒋亚飞、江苏隆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震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行宜兴支行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黄建春、蒋亚飞、隆震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中行宜兴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行宜兴支行撤回对黄建春、蒋亚飞、隆震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77元,减半收取1639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939元,由中行宜兴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王宝中代理审判员  董大友人民陪审员  汤 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庄艳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