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冷民初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余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冷民初字第00242号原告余某。被告罗某。委托代理人刘东春,湖北银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玉,湖北银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沈鹏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陈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