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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冷民初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余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冷民初字第00242号原告余某。被告罗某。委托代理人刘东春,湖北银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玉,湖北银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沈鹏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陈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