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534号原告彭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71年11月1日。被告张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72年2月6日。本院在审理彭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彭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卢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