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枣刑执字第1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付林犯盗窃罪、抢劫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671号罪犯付林(曾用名付忠海),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06)滕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林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8000元;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28000元(刑期自2006年4月7日起至2025年4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122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67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付林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付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4月至2015年5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付林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于2003年1月9日因犯抢夺罪被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5月11日被释放。本院认为,罪犯付林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该犯属于累犯,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6年4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惠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