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民初字第00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门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初字第00644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黄卫平,启东市王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属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徐 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陆玉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