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立保字第002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高锁方与高晚旦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锁方,高晚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立保字第00227-1号申请人高锁方,男,1965年6月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孙庄乡北白花村,身份证号130121196506052814。被申请人高晚旦,男,1970年2月26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孙庄乡北白花村,身份证号130121197002262839。2015年8月21日,申请人高锁方驾驶摩托车行驶至井陉县孙东线南白花村口时与被申请人高晚旦驾驶的冀A×××××、冀A×××××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申请人受伤的交通事故。2015年9月2日申请人高锁方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高晚旦驾驶的肇事车辆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高锁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高晚旦驾驶的冀A×××××、冀A×××××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于井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树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杨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