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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30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谢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3085-1号原告:谢某,女,1986年5月6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董某,男,1985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谢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因被告外出,地址不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吴仲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代)  李小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