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30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谢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3085-1号原告:谢某,女,1986年5月6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董某,男,1985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谢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因被告外出,地址不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吴仲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代) 李小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