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呈执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ok罗有信与罗礼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呈执字第624号申请执行人罗有信,男,1939年7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人。被执行人罗礼,男,1974年7月07日生,汉族,昆明市呈贡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有信与被执行人罗礼赡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罗礼已全部履行了(2012)昆民二终字第75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支付案款3600.00元的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昆民二终字第7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明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