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乳法民一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乳法民一初字第205号原告付某某,女,汉族,1978年11月9日出生。被告罗某某,男,汉族,1984年10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付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的起诉。本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审判员 谢永雄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雄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