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2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郑喜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郑喜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2012号原告刘广东,男,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代理人郭永琢,系吉林张成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喜德,男,住长春市宽城区。原告刘广东诉被告郑喜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广东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郑喜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广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广东撤回对被告郑喜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刘广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丹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