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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2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郑喜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郑喜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2012号原告刘广东,男,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代理人郭永琢,系吉林张成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喜德,男,住长春市宽城区。原告刘广东诉被告郑喜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广东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郑喜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广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广东撤回对被告郑喜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刘广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丹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