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泽执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朱立运与孙步余、孙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洪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泽执字第368号申请执行人朱立运。被执行人孙步余。被执行人孙步龙。朱立运与孙步余、孙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洪泽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的(2014)泽民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408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孙步余名下有一套房产,已被其他执行案件查封,近期协调变卖;被执行人名下无土地、车辆和股权登记信息;划拨被执行人孙步龙名下银行存款10900元,扣除512元作执行费,余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被执行人孙步余名下一套房产另案查封并于近期协调变卖,划拨被执行人孙步龙名下银行存款10900元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泽民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洪洲审判员 王贵宏审判员 邱慎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吴 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