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发民初字第002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周利兰与蔡军、盐城德佳物流有限公司滨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利兰,蔡军,盐城德佳物流有限公司滨海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发民初字第00292-1号原告周利兰,居民。委托代理人缪华银,大丰市新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军,居民。被告盐城德佳物流有限公司滨海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东明建材家居广场A10。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幸福东大街6号。法定代表人钱洪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信之,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利兰诉被告蔡军、盐城德佳物流有限公司滨海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利兰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盐城德佳物流有限公司滨海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利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利兰撤回对被告盐城德佳物流有限公司滨海分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吴 守 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一卿(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