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中刑执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李祥龙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小龙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执字第463号罪犯李小龙,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秦安县人,现在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4日作出(2009)丰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李小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4000元,刑期自2008年8月7日至2020年8月6日止,于2009年3月2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8月30日,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白中刑执字第89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二年;2013年8月26日,本院以(2013)白中刑执字第42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8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减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仍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一贯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三课”考试平均成绩91分,并取得电焊初级技术等级证书。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从事钢结构小件加工组长,遵守操作规程,注重安全文明生产,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自减刑以来,共获奖分204分,受监狱表扬5次,记功1次。2013年被评为优秀学员,2013年度获“百日安全竞赛”活动先进个人,2014年度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本次缴纳罚金1000元。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小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减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叔权审判员 夏鱼娟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海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