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刑减字第1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韩东亚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衡刑减字第1831号报请机关河北省深州监狱。罪犯韩东亚。2009年3月31日入河北省深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9年3月11日作出(2009)衡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东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在服刑期间,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7日作出(2010)邢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东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6000元(刑期自2008年7月3日起至2021年7月2日止)。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河北省深州监狱以(2015)冀深狱减字第722号减刑建议书,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2015年8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以衡检减意(2015)1248号检察意见书,同意对其减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并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日常表现获考核记功二次,表扬三次,单项技能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人证言及原审判决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韩东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综合全案情节,依据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东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7月3日起至2019年8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陈永杰代理审判员李春蕾代理审判员杨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苑世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