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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宝鸡市天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宝鸡蟠龙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天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宝鸡蟠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378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天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代家湾铁一局材料厂。法定代表人曹永庆,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宝鸡蟠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川陕路17号院。企业代码:586988414.法定代表人高政,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宝鸡市天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宝鸡蟠龙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0074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所欠货款本金98813.71元,支付违约金149588.2元。另承担诉讼费7270元、保全费2520元及执行费3773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宝鸡北方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宝鸡北方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协助扣划被执行人宝鸡蟠龙置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61964.91元,但因被执行人与宝鸡北方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还未决算。此案待被执行人与宝鸡北方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工程款决算后在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执字第003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虎勤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常少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