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徒非诉行执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与镇江市丹徒区长山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自然资源行政非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徒非诉行执字第00018号申请执行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镇江市南徐大道60号商务A区D幢。法定代表人戴非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志忠、朱江平,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丹徒分局干部。被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长山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新区谷阳大道278号。法定代表人谈沁磊,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长山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自然资源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徒非诉行审字第00168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位于镇江市丹徒区宜城街道长山村20463平方米土地,被执行人应交纳罚款人民币40926元。裁定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40926元,申请执行费514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交纳罚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国土资监处徒(2014)1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为东审判员 王祺斌审判员 李寿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丁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