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执字第2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2013执2260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希高,崔萍,朱希崇,朱翠花,朱希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张执字第226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256号。被执行人朱希高,男,1971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张店区石桥街道办事处朱庄村6区72号。被执行人崔萍,女,1972年2月3日生,汉族,住张店区石桥街道办事处朱庄村6区72号。被执行人朱希崇,男,1955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张店区石桥街道办事处朱庄村6区96号。被执行人朱翠花,女,1959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城中小区西南村16-3-402。被执行人朱希翠,女,1948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城中小区东南村15-2-402。本院在执行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朱希高、崔萍、朱希崇、朱翠花、朱希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76418.62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ì?T?T?T?T?T?D?è?o??萑?搒???葠?摧翕??搒?摧旜?萑?搒??è葠?摧旜?萑?搒??è葠?摧粊'???灤t愀?摧旜??愁?摧絼???????ā?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2)张商初字第16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 昌 学审判员 刘 国 华审判员 韩 增 福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郑云静愀?漀?????詨??唀??詨??洀H渄H甄?????摧偺??9『????????芰??????????┅°?厰???TimesNewRoman!),.:;]}¨·ˇˉ―‖’”…∶、。〃々〉》」』】)〗!"'),.:;?]`|}~¢([{·‘“〈《「『【(〖(.[{£¥翿翿翿翿翿翿翿檕B?SummaryInformationDocumentSummaryInformation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