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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执字第2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2013执2260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希高,崔萍,朱希崇,朱翠花,朱希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张执字第226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256号。被执行人朱希高,男,1971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张店区石桥街道办事处朱庄村6区72号。被执行人崔萍,女,1972年2月3日生,汉族,住张店区石桥街道办事处朱庄村6区72号。被执行人朱希崇,男,1955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张店区石桥街道办事处朱庄村6区96号。被执行人朱翠花,女,1959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城中小区西南村16-3-402。被执行人朱希翠,女,1948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城中小区东南村15-2-402。本院在执行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朱希高、崔萍、朱希崇、朱翠花、朱希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76418.62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ì?T?T?T?T?T?D?è?o??萑?搒???葠?摧翕??搒?摧旜?萑?搒??è葠?摧旜?萑?搒??è葠?摧粊'???灤t愀?摧旜??愁?摧絼???????ā?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2)张商初字第16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            昌            学审判员 刘            国            华审判员 韩            增            福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郑云静愀?漀?????詨??唀??詨??洀H渄H甄?????摧偺??9『????????芰??????????┅°?厰???TimesNewRoman!),.:;]}¨·ˇˉ―‖’”…∶、。〃々〉》」』】)〗!"'),.:;?]`|}~¢([{·‘“〈《「『【(〖(.[{£¥翿翿翿翿翿翿翿檕B?SummaryInformationDocumentSummaryInformation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