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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00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贾改桃申请执行太平财产保险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2015)兴民初字第0051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条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改桃,贾改桃申请执行太平财产保险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2015)兴民初字第0051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条,太平财产保险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348号申请执行人贾改桃,女,1956年11月19日生。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理人张岚,女,系该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贾改桃申请执行太平财产保险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2015)兴民初字第0051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条,经审查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经本院采取措施已经主动履行了人民币16380元,申请人已经同意放弃1000元。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兴民初字第05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于惠敏人民陪审员  金崇社人民陪审员  黄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魏建祥附相关法律条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第一款第(八)项: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