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庆商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郑丽香与鲍世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丽香,鲍世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庆商初字第506号原告郑丽香。被告鲍世晖。原告郑丽香诉被告鲍世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4月28日起,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陆续借人民币230000元整,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分计付。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以过几天再还为由,至今未支付本金和部分利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一、被告鲍世晖向原告归还本金人民币230000元及支付利息(其中50000元借款利息自2014年4月27日起算,80000元借款利息自2014年3月28日起算,100000元借款利息自2014年7月10日起算,均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2015年7月8日止,上述利息总计64765.67元;2015年7月9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分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鲍世晖向郑丽香借款的行为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应依法予以移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丽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应利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 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