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丹执字第1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南京拓峰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与丹阳市江南工业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拓峰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丹阳市江南工业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丹执字第1116号申请执行人南京拓峰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定淮门大街**号正泰大厦*单元7F。法定代表人徐赤,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丹阳市江南工业炉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八纬路。法定代表人马建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拓峰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阳市江南工业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丹阳市江南工业炉有限公司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故于2014年11月3日裁定中止执行。现本院已于2015年1月12作出(2014)丹商破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宣告丹阳市江南工业炉有限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丹商初字第12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束文辉执行员 张俊建执行员 常春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吴江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