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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黄淑会与李述、杨家红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述,杨家红,黄淑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3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述。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家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淑会。上诉人李述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5)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3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重庆市××区,本案应移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于合同纠纷之类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本案而言,原审被告李述、杨家红的住所地均位于××××区,且其无证据证明二被告经常居住地在重庆市××区,因此,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玥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周 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