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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台执民字第2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吴志强与浙江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志强,浙江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台执民字第270-1号申请执行人吴志强。被执行人浙江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2015)浙台执民字第270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浙江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台州银行51×××15帐户存款290000.00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台州银行51×××15帐户存款计人民币29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朱桂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李柳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