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商初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金桥担保有限公司、李贵勋与李贵勋、张楠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金桥担保有限公司,李贵勋,张楠,鲜冬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商初字第966号原告:宁波市北仑金桥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145017-X)。法定代表人:康俊。被告:李贵勋。被告:张楠。被告:鲜冬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金桥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贵勋、张楠、鲜冬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北仑金桥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贵勋、张楠、鲜冬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金桥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贵勋、张楠、鲜冬平的起诉。审 判 员 张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邱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