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王臣彬与贾继成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臣彬,贾继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保字第607号申请人:王臣彬,男,195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被申请人:贾继成,男,1985年2月2日出生,住苍山县。申请人王臣彬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贾继成驾驶的鲁Q1XX**号车一辆,保全价值1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1万元人民币作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贾继成驾驶的鲁Q1XX**号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本院不予受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戚强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