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市法诉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杨建明、谯文莉与陈江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建明,谯文莉,陈江,贵州招鸿月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市法诉保字第40号提请人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人杨建明,男,汉族,1968年8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申请人谯文莉,女,汉族,1971年1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王建明,重庆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江,男,汉族,1971年9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申请人贵州招鸿月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湄潭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邓召眉,公司经理。提请人重庆仲裁委员会在受理杨建明、谯文莉与陈江、贵州招鸿月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杨建明、谯文莉的申请,于2015年9月1日提请本院对陈江、贵州招鸿月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5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担保人杨光华自愿以其名下的2101.76平方米车位作为本次保全申请的担保: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土地用途:商服用地;房屋用途:车位)。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遵义市易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陈江、贵州招鸿月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5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二、对担保人杨光华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土地用途:商服用地;房屋用途:车位)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彭莉审 判 员 张洁代理审判员 张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田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