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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河南省盛华重型起重机有限公司与邵凤花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8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盛华重型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魏庄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相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邵凤花,女,汉族,1960年10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张桥乡。委托代理人:吕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河南省盛华重型起重机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邵凤花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新中民三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河南省盛华重型起重机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于跃辉代理审判员  程保华代理审判员  孙慧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淑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