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行他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西盟县森林公安局申请强制执行波某某罚款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盟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他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西盟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西盟县)森林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李臣熙,西盟县森林公安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启运,西盟县森林公安局副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波某某,男,傣族。申请执行人西盟县森林公安局因被申请执行人波某某不按期履行该局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西森公林罚决字(2015)第1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罚款1875元人民币的决定,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盟县森林公安局以适用诉讼时效法律错误,被申请人诉讼时效未满,案件尚在诉讼时效期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西盟县森林公安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五)项的规定,且撤诉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西盟县森林公安局撤回执行申请。?审 判 长 樊 勇审判?员饶方人民陪审员 丁明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刘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