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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左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2015)71号王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左刑初字第71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5年3月10日被左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左权县人民检察院以左检刑诉(201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因案情复杂,2015年8月20日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左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少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8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长鹿牌中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国道207线1060km+270m处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马路的行人杨某某发生碰撞,致杨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山西省左权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杨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左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在本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杨某某在本起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左权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左权县公安局110接处警卡,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被告人驾驶证、常住人口信息,肇事车辆行驶证,被害人身份材料,居民死亡推断书,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归案情况说明,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尸检报告及尸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比例图、现场照片,车物痕迹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德华审 判 员  杨彦东人民陪审员  张秀琴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