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商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太谷县英祥玛钢铸造厂与太谷县市政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谷县英祥玛钢铸造厂,太谷县市政工程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商初字第148号原告太谷县英祥玛钢铸造厂。负责人游小英,系该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克祥,男。被告太谷县市政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振宏,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太谷县英祥玛钢铸造厂诉被告太谷县市政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谷县英祥玛钢铸造厂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谷县英祥玛钢铸造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谷县英祥玛钢铸造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太谷县英祥玛钢铸造厂负担。审 判 长 王福亮人民陪审员 韩晶晶人民陪审员 吴富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时雅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