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埔法茶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罗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埔法茶民初字第59号原告罗某,男,汉族,住址:广东省大埔县。被告李某,女,汉族,住址:广东省大埔县。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受理了原告罗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罗某以欲寻其他途径解决本纠纷为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以欲寻其他途径解决本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 判 长 江启清审 判 员 陈畅君人民陪审员 邝丰年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黄广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