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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执字第1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许海良与闫伟园、田红云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海良,闫伟园,田红云,闫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1523号申请执行人许海良。被执行人闫伟园。被执行人田红云。被执行人闫贺。许海良申请执行闫伟园、田红云、闫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的(2014)泉民初字第27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3036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现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车管部门无登记,房管部门无登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执行。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执行,应当终结此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4)泉民初字第27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皮 晓执 行 员  高 坤执 行 员  盛进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见习书记员  王铁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