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韩民初字第01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樊燕利与李春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燕利,李春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1366号原告樊燕利,女,生于1988年12月30日,汉族。被告李春虎,男,生于1986年12月1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樊燕利诉被告李春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樊燕利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春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樊燕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燕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樊燕利负担。审判员 王泰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党秀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