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商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山东万丰煤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山东鲁北钛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万丰煤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山东鲁北钛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587号原告:山东万丰煤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路12-8号。被告:山东鲁北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北海新区马山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万丰煤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鲁北钛业有限公司定作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万丰煤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万丰煤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万丰煤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6元、保全费825元,由原告山东万丰煤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克峰审 判 员 于东镇人民陪审员 李秀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吕桐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