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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执字第1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2013-1835号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城支行,杜政,阮小玲,淄博市房屋置业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张执字第18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城支行。住所地,张店区联通路90号。被申请执行人杜政,男,汉族,1971年5月25日生,住淄川区华齐街9号楼2单元102号。被申请执行人阮小玲,女,汉族,1972年2月12日生,住淄川区杨寨镇杨兰村对过中石化加油站职工,家庭住址不详。被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房屋置业服务中心。住所地,张店区共青团西路富丽商城三楼。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城支行诉杜政、阮小玲、淄博市房屋置业服务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20026.65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2)张商初字第17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来源:百度搜索“”